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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的五条具体措施。这是税务总局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作风、转变职能、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又一实招。
  通知从目前税收执法和检查急需改进的问题入手,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凡是可以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资料查阅、通讯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的,原则上不进户执法。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两次进户。
  ---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根据工作实际,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尽量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用好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探索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再安排进户。
  ---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切实注重协调配合。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之间建立税收违法等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避免重复进户。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要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严格规范进户执法,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格管理进户执法工作,探索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擅自进户和擅自增加进户次数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2013年5月,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解决“避免检查的重复性”问题,并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制定了专项整改措施。此次出台的五条规定即是后续的新举措,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为了科学制定措施,税务总局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开展问卷调查,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对当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状进行了分析,力争把问题找准、把办法定实。据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规定有四点值得关注:第一,要求切实减少进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筛选、简并,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数量。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对于实地核查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应尽量统一安排,实行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第二,强调做好统筹协调。要求省以下税务机关设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第三,要求尽量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要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安排进户。第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内部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之间要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和征管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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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February 22, 2014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末,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取消和下放了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税务总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取消和下放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落到实处。此次《公告》明确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后续管理措施,就是落实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我国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的政策环境,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公告》的后续管理措施主要有四个特点:
  ——减少了审批层级。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在境内跨省投资的,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申请不再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实现了归口管理。对于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将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
  ——明确了税务处理。明确对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强化了监督检查。实行基层认定与总局报备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30日内抄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同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认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但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境外(主要是在香港)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几年来,总体情况良好,但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居民企业认定层报税务总局审批手续繁琐,不方便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总体要求,需要适时调整审批层级,完善管理办法。在这种背景下,税务总局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税务系统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意见指出,税务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与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衔接、上下联动,突出作风建设,贯彻整风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坚持以市、县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直接联系服务纳税人的窗口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广大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意见提出,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抓住反对“四风”这个重点不放,集中解决市、县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把改进作风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着力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让群众受益。
 意见要求,抓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3个环节的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教育实践并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把整改落实贯穿始终,使教育实践活动各个环节工作有效衔接、相互贯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总局根据中央精神确定的“三清三察三审”专项整治任务,把正风肃纪工作一抓到底,强化制度执行。
 意见指出,“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是为民务实清廉的活动主题在税务系统落地的有效载体,是税务系统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特色和亮点。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要通过开展意见大走访、换位大体验、便税大行动、落实大检查和作风大扫除等工作,前后接续、梯次推进,实施“扎根工程”,进一步推动活动主题和“三个三”在税务系统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意见还强调,按照中央对垂直管理部门提出的认真抓好分支机构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总局协调指导、省局组织领导和督导组的指导督促等作用。二是讲求方法。通过强化分类指导、压茬有序推进、加大宣传推动、加强监督检查和坚持统筹兼顾等方法,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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